全球南商总会章程

2020-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充市南商总会。简称:南商总会。英文译名:THE GENERAL ASSOCIATION OF NANCHONG ENTREPRENEUR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南充籍企业家、南充重要骨干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南充籍企业家(以下简称南商)交流、联系、合作平台,整合南商资源、提升南商形象、弘扬南商精神、凝聚南商力量,引领南商发展壮大,维护南商的合法权益,推动各地南商返乡投资,为南充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充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四段2号金融广场商业街6号楼1层1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会员与政府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会员交流、联系、合作平台,开展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深友谊、促进合作。

(三)收集、整理、传递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动态,提供市场、技术、项目推介和投资贸易信息; 

(四)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协助会员组织会议、展览、研讨等经济文化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组织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

(六)协助杰出会员代表的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评选等社会活动;

(七)帮助会员牵线融资、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人才招聘、讲座培训;

(八)开办本会网站、刊物,为宣传本会、会员形象展示、业务推广提供服务;

(九)引导会员及广大南商返回南充投资、发展;

(十)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十一)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社团委托的事宜;

(十二)组织、指导会员单位开展新的业务、组建新的公司,收取会员会费;

(十三)主办历届南商大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相应级别的会费;

(四)会员的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副会长的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同意。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含首席联席会长、联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或罢免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及以上层级人员(含联席会长、监事长、首席联席会长、会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及以上层级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副会长及以上层级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视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含首席联席会长、联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含首席联席会长、联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在本会成立之初可暂由常务副会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含首席联席会长、联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含首席联席会长、联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人选;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授权他人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标准为:理事(副会长)1万元/年,常务副会长2万元/年,联席会长、首席联席会长、会长、名誉会长3万元/年。

(二)捐赠(本会会员可超出会费标准额外进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二0年一月十八日南充市南商总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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